各分党委、党总(直)支、校内各部门:
学校党委决定,自2016年10月初开始,进行学校中层领导干部换届工作。为严明纪律,营造风请气正的换届环境,保证换届工作顺利进行,现就换届工作中的有关纪律要求如下:
一、要认真贯彻中央严格换届纪律要求,增强纪律意识和组织观念。全校党员、干部要认真学习《党章》、《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严肃换届纪律,严格按照校党委有关干部工作要求和本次换届工作方案部署,做遵纪守法的模范。全校党员、干部要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利益观、地位观,从大局出发,正确处理个人和组织的关系,正确对待个人的进退留转,自觉服从组织安排。
二、要加强宣传教育,预防在先,自觉抵制选人用人不正之风,严肃工作纪律。发扬民主,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坚决防止和纠正可能出现的各种错误倾向、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要严格落实中纪委、中组部关于“5个严禁、17个不准和5个一律”的换届纪律要求,从严整治跑官要官,禁止拉关系、走后门,从严防治说情请托行为。不干扰换届工作,严禁打探和传播小道消息、随意猜测和议论组织人事安排工作。要保守党的秘密,严禁“跑风漏气”,严禁泄露换届工作中需要保密的有关情况。党委讨论决定拟任人选时要按程序办事,实行集体决策,坚持公道正派、任人唯贤。
三、要严格岗位要求,保证学校工作持续稳定开展。所有现职处级干部在未接到新的任职通知前,必须履行好岗位工作职责。要提高认识,坚守岗位,严守纪律,做到思想不散、秩序不乱、工作不断,不允许渎职、失职。严禁在换届期间突击花钱。任免通知下达后,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报到就职。为保证工作持续稳定,前任领导离岗要认真做好总结和与新任领导的交接工作,正职的交接工作要通过分管或联系校领导的认可,副职的交接工作要通过正职的认可。
四、要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各分党委、党总(直)支、校内各部门要组织本部门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坚决贯彻落实本通知精神,对换届工作中出现的各种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理。对换届期间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不仅要追究当事人责任,还要追究相关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五、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换届风清气正。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换届全过程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调查处理。学校纪检部门和党委组织部门要及时主动地做好换届期间信访举报的受理工作,充分发挥师生员工对换届工作的监督作用,接到反映从快查核,查实问题从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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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工商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6年10月9日
附件:中纪委、中组部关于“5个严禁、17个不准和5个一律”换届纪律规定
5个严禁:
严禁拉票贿选,严禁买官卖官,严禁跑官要官,严禁违规用人,严禁干扰换届。
17个不准:
1.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通过宴请、安排消费活动、打电话、发短信、当面拜访、委托或者授意中间人出面说情、举办联谊活动等形式,请求他人给予自己关照;
2.不准贿赂代表;
3.不准参与或者帮助他人拉票贿选;
4.不准以谋取个人职务晋升、调任、转任、留任或者提高职级待遇等为目的,贿赂他人;
5.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为他人谋取职务晋升、调任、转任、留任或者提高职级待遇等为目的,索取、收受或者变相索取、收受贿赂;
6.不准采取拉关系、走门子或者要挟等不正当手段,谋取职务或者职级待遇;
7.不准封官许愿,或者为他人提拔调动说情、打招呼;
8.不准违反规定程序选拔任用干部;
9.不准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10.不准任人唯亲,指定提拔调整人选;
11.不准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12.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13.不准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14.不准以威胁、欺骗等手段妨害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15.不准编造、传播谣言,诬告陷害或者侮辱诽谤他人;
16.不准在换届选举期间私自向代表赠送纪念品和散发各种宣传材料;
17.不准阻挠对违反换届纪律问题的调查和处理。
5个一律:
1.对拉票贿选的,一律排除出考察人选,已列为候选人的取消候选人资格,已经提拔的责令辞职、免职、降职或者依法罢免,贿选的还要依纪依法处理;参与或者帮助他人拉票贿选的,比照为自己拉票贿选的行为给予相应处理。
2.对买官卖官的,一律先予停职或者免职,再根据情节轻重进一步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通过行贿手段获取的职务坚决予以撤销。
3.对跑官要官的,一律不得提拔重用,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相应的组织处理,并记录在案;对搞封官许愿或者为跑官要官的人疏通关系、说情、打招呼的,要严肃批评,造成用人失察失误等严重后果的还要追究责任。
4.对违反规定作出的干部任用决定,一律无效,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5.对干扰破坏换届选举工作的,一律严肃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