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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不是国家工作人员 为行贿“牵线搭桥”就是犯罪
发布日期:2012-12-10 阅读:

    为行贿“牵线搭桥"就是犯罪

     不管是不是国家工作人员

     为行贿“牵线搭桥

     就是犯罪

     反腐好声音

     重点警示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切实做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

    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经过全党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要清醒认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坚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研究并实施制度创新,全面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党的作风关乎人心向背,关乎党的生死存亡。

    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必须加强自身建设,努力建设一支忠诚可靠、服务人民、刚正不阿、秉公执纪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要在学习、思考、领悟、实践中尽责奉献,不辜负党和人民的重托。”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11月30日在京主持召开座谈会,听取专家学者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一个“甲乙丙丁”的比方牵出250条烟票

    纪某,原本是丽水市公安局某支队副支队长,在被审讯的一开始,脾气暴躁,一口咬定自己是清白的,是受人诬陷的。

    过了几天,纪某才终于开口,承认赌徒周某等人为了在丽水摆赌场,给自己送过钱。跟着,他又在审讯中打了个“甲乙丙丁”的比方。

    他说,甲为了利益,通过乙来找丙,丙再去找有权的丁,丙收受了甲的烟票,同时也把部分烟票送给了丁。他问侦查人员,这是否构成犯罪。

    侦查人员马上意识到这极有可能又是一个职务犯罪案件,纪某只是在试探侦讯人员的反应。

    在进一步审讯中,一件涉案金额更大的案件,也就是警校同学李某被拖下水的案子,浮出了水面:

    陈某与赵某等人因开设赌场罪被青田县公安局网上通缉,通过王某介绍来找纪某,让其帮忙办理取保候审等有关事宜。纪某同意帮忙,然后找到警校同学李某帮忙。取保候审手续办好后,纪某分两次收受了陈某和赵某送的250条三字头的软中华烟票,并将其中的50条送给了李某。

    青田法院审理认为,纪某明知李某是国家工作人员,仍帮助联系并转交贿赂,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介绍贿赂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鉴于纪某犯有数罪,与受贿罪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4万元,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村民通过临时工、商人搭上了政府要员

    和受贿罪不同,即使你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同样可能因介绍受贿罪获刑。

    帮赌徒联系上纪某,并帮忙转送了250条烟票的王某,虽然只是一名赌徒的弟弟,并非国家工作人员,也因犯介绍贿赂罪,被判处刑罚。

    另外,苍南法院近日首次对“介绍贿赂”行为作出判决,其中也有两位非国家工作人员获罪。

    今年,有关部门对苍南县钱库镇的违章建筑进行集中拆除时,遭到了一些村民的反对。

    反对的村民们说,他们已经为这些违章建筑“交”过钱了,不应该拆。

    调查发现,村民所“交”的钱,原来实际进入了当地规划、国土、村镇建设办公室等单位腐败分子手中,从而换取了违建“默许”。

    这些村民又是如何攀上这些单位的要职人员的?调查人员追查后找到了为他们牵线搭桥的三个中间介绍人,分别是当地城建监察大队临时工陶某、村干部苏某和商人吴某。

    他们多次帮忙介绍村民向相关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有时贿赂的是价值数千元的香烟券,有时是5000、10000元不等的现金,三人介绍贿赂的总额少则7.4万元,多则累计达13万元。

    于是,在相关单位腐败分子受审的同时,这三个中间人,也一起被提起了诉讼。

    最终,苍南法院以介绍贿赂罪,判处陶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判处苏某有期徒刑1年2个月,缓刑1年6个月;而吴某因系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

 

  介绍行贿数额超2万元就达立案标准

    审理苍南法院这一“介绍贿赂”案的法官说,很少有人知道,为行贿“牵线搭桥”也是种犯罪行为。“贿赂掮客”的大量存在是促成或导致腐败蔓延的重要原因之一。只有对行贿人、受贿人、介绍贿赂的人都加以有效惩罚,才能全面遏制贿赂犯罪。最终的目的就是要让官员不敢贪、不想贪、不能贪,也要让行贿者不敢行贿、不想行贿、不能行贿。

    介绍贿赂犯罪,是指行为人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进行沟通、撮合,使行贿和受贿得以完成的行为。

    《刑法》有关介绍贿赂罪的条文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相关法规,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万元以上就达到立案标准。此外,具备“三次以上或者三人以上介绍贿赂的;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介绍贿赂的;为使行贿人获取非法利益而介绍贿赂的”等情形之一,也都应立案调查。

    43岁的派出所所长李某,因为帮了自己警校同学的忙,又收下了警校同学塞给他的50条中华烟票,以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上周的“反贪榜”重点警示了这个案例(详见11月26日的报道《一出事就塞软中华烟票 三个警察成了赌徒的“保护伞”》),而李某帮忙的警校同学纪某,除了犯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外,还因为帮赌徒和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的同学李某牵线搭桥而犯了介绍贿赂罪。

    负责侦查此案的青田县人民检察院在查办纪某、李某的案件后,应公安部门邀请,组织检察办案人员到公安系统,开展职务犯罪预防教育,特别提到了一个情况:纪某还在审讯中故意打了个比方来询问侦查人员这种“牵线搭桥”到底构不构罪。

    与此同时,苍南法院近日也首次对“介绍贿赂”行为作出判决,并非国家工作人员的临时工、商人也都因为介绍贿赂罪被判刑。

    所以,本周的“反贪榜”要重点警示大家这个“介绍贿赂罪”。

    案例直击

    原省水利厅建设处

    副调研员涉嫌受贿

    姓名:王某

    职务:原省水利厅建设处副调研员

    落马原因:原省水利厅建设处副调研员的王某,负责全省水利施工企业资质的审查,以及三级项目经理评审。检察院起诉称,王某从2001年开始,涉嫌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10余次收受台州三家水利、水电建筑公司的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贿赂,共计15.6万元。

    现况:三门县人民法院已开庭审理此案,王某对自己受贿的行为全部翻供,全部否定自己受贿的情况。法庭宣布择日审判。

 

 

    姓名:王某

    职务:原衢州水业集团董事长

    落马原因:1000元购物卡、1000美元、30万元人民币……2000年至2011年期间,王某利用担任衢州市自来水总公司(以下简称市自来水公司)、衢州水业集团有限公司副经理、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在自来水公司以及下设部门衢州市污水处理厂筹建办公室、衢州市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办公室、衢州市供水工程筹建办公室等部门的工程建设及材料采购过程中,大肆收受相关工程项目经理贿赂,无论是1000元还是几十万,他都欣然地放到自己的口袋。

    衢州柯城区人民检察院对王某11年间的受贿之路,列出了“十大罪状”指控王某受贿。如:2000年,王某出国考察前,让某工程经理楼某为其兑换了1000美元,回国后,王某按汇率折算付给楼某8650元,楼某考虑仍需得到王某在工程方面的关照,又将8650元重新还给王某,而王某也收下了;2003年1月,绍兴一公司与自来水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接了衢州市供排水调度综合楼工程项目,该工程项目经理为王某装修了位于衢州市紫荆小区的房屋,相关人工费用共计1万余元,而王某并未支付。

    11年间,王某共收受贿赂人民币、购物卡共57万余元,美元1000元。

    柯城法院一审判决:王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没收财产5万元。

    原衢州水业集团董事长

    受贿获刑11年

    通讯员 钟伟峰 蔡耀泼 邵宜鸯 农伯 记者 郭婧 插图 韩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