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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51万 甘肃陇东学院原基建处长一审获刑10年
发布日期:2013-09-26 阅读:

受贿51万陇东学院原基建处长一审获刑10年

  一审宣判后不服提起上诉目前该案正在二审审理中

  每日甘肃网-兰州晨报讯(记者赵野)陇东学院基建处原处长刘永峰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好处费、感谢费51万元,因犯受贿罪一审被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9月11日记者获悉,宣判后,刘永峰向省高院提起上诉,目前该案正在二审审理中。

  收取他人贿赂51万元

  经查,2000年,时任陇东学院基建处副处长的刘永峰,收受承建陇东学院9号家属楼工程的盖某现金1万元后用于个人支出。2009年11月,某银行行职工陆某向刘永峰借款20万元,刘永峰让盖某给其借款,后盖某根据刘提供的银行账号给陆某汇款20万元。数月后,陆某将20万元现金归还刘。刘永峰向盖某归还时,盖某为感谢刘在其承建陇东学院教学楼时的关照,将这20万元送给刘永峰。

  2010年12月,刘永峰收受承建陇东学院新校区工程的何某所送人民币30万元。

  庭审自辩未收受贿赂

  公诉机关认为,刘永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平凉市中院审理本案时,刘永峰辩称,其接受盖某购物卡约3000元,未收受盖某现金1万元,其余20万元系其受人之托向盖某借款,是否归还其不知情。就指控其收受何某30万元人民币,刘永峰称,2008年底,他将价值56.5万元的房屋转让给王某,王某向其付款6.5万元,其余50万元房款约定由何某代王某向其付款,因其暂时不用,便将该笔款项借予何某,后何某通过其他途径分别还款10万元、35万元、5万元及利息归还借款,其未收受何某的30万元。

  经平凉市中院查证,公诉机关出示的办案说明、讯问笔录真实及相关证人的庭前证言均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予以采信,刘永峰自辩的相关问题,与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符,均不予采信。

  法院审理认为,刘永峰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刘永峰受贿所得其孳息依法应予以追缴。案发后,刘永峰配合侦查机关全部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2013年7月15日,平凉市中院以受贿罪判处刘永峰有期徒刑10年,对平凉市人民检察院扣押的刘永峰受贿所得及孳息共计71.53万元予以追缴。宣判后,刘永峰不服再次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