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
日期:2009-05-12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精神,进一步推进高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促进我省高校健康和谐发展,更好地为实施“两创”总战略提供智力支撑和人才保障,根据《浙江省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要求,现就加强我省高校反腐倡廉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高校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省高校廉政建设总体情况是好的。但是,随着高等教育建设和发展规模的不断扩大,高校反腐倡廉建设面临新的形势和挑战。少数单位和个别部门违法违纪现象时有发生,不仅严重损害了教育系统形象,也给高校持续健康发展带来了不利影响。高校作为传承文明的基地、创新知识的前沿、培养人才的摇篮,加强反腐倡廉建设意义重大。高校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加强高校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进一步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努力营造风清气正、廉洁和谐的校园环境,为高等教育事业蓬勃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加强宣传教育,努力构建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
1.丰富教育内容。在党员领导干部中大力开展党的优良传统、正确权力观、廉洁从教和法纪教育,努力形成艰苦创业、清正廉洁、求真务实、开拓进取的良好作风。在高校教师中广泛开展师德师风教育,倡导为人师表,净化学术空气,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在高校职工中大力开展职业道德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在学生党员中大力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坚定理想信念,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
2.创新教育形式。坚持以人为本,因人施教,注重实效。把典型示范引导与案例警示教育、集中教育与自我教育、传统教育与现代化教育结合起来,不断创新教育形式,增强教育效果。结合高校特点和校园文化建设,组织编写有关廉政建设的德育教材,运用多种文化载体,营造高校廉洁文化,使反腐倡廉教育入耳、入脑、入心。
3.促进教育经常化。把反腐倡廉教育列入党委宣传教育工作的总体规划,纳入全校教职工的培训规划。坚持和完善党委(党组)中心组反腐倡廉理论学习、领导干部讲廉政党课等制度,党委(党组)中心组每年围绕廉洁从教、廉洁自律专题学习不少于1次。建立纪检监察、组织、宣传等部门共同参加的反腐倡廉教育联席会议制度,融反腐倡廉教育活动于其他宣传教育活动之中,进一步完善“大宣教”工作格局。
三、注重制度建设,不断完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
1.完善决策制度。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重大决策出台、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必须集体研究决定。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建立决策咨询制度。对涉及广大教职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建立民情民意反映制度和公示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健全纠错改正机制。
2.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认真贯彻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政策法规,积极推进高校中层以上干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任前公示。坚持干部选拔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防止和纠正任人唯亲。坚持和完善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和民主评议制度,对多数群众有意见和廉洁自律有问题的干部一律不得提拔。严格落实干部轮岗交流制度,特别是学校基建、财务、后勤、设备管理等处室负责人超过5年必须轮岗交流。对高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严格执行任期制的有关规定。新提任的高校纪委书记实行异校任职。
3.严格财务管理制度。高校校(院)长要全面承担财务工作的组织领导责任和经济责任,进一步加强经费预决算管理。学校内部实行会计集中核算,推行会计委派制。加强对银行账户的管理,除独立核算单位外,学校机关处室和各院、系(包括二级学院)的收支必须进入学校大账,不得自设账户和私设“小金库”;凡私设“小金库”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除严肃查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纪律责任外,还要追究分管负责人的责任。
4.规范物资采购制度。建立健全采购领导小组、采购工作小组等机构,形成相互监督、相互制约机制。物资采购应按规定纳入政府采购范围,严格执行省政府发布的政府采购目录,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物资采购实施政府采购。对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允许学校自行组织采购的物资,原则上应当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实施采购,有特殊要求的,经批准可采取其他方式采购。学校建立专家库,并根据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规范专家使用和管理。加强高校采购预算编制管理,增强预算编制的准确性和可操作性。加强采购预算执行管理,规范预算调整审批制度。坚持对采购项目的预算和代理委托手续的审核制度,增强采购预算执行规范性。对高校物资供货商建立严格的检查制度,进一步规范采购程序,杜绝商业贿赂。逐步扩大部门集中采购范围,积极推行部门集中采购,认真贯彻执行计划、采购、验收、付款四分离的采购模式。
5.完善基建工程制度。切实加强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工作,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项目前期、图纸设计、施工招投标、工程联系单签发、合同签订、材料设备选定、工程款拨付、竣工验收等环节的制度。严格操作程序,基建项目工程设计变更、工程造价增减和工程款拨付,必须按有关规定报批。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投标单位的审查,对有不良纪录的单位限制投标资格,凡有串标和同一承包商挂靠多家企业参加投标的,一经查实,取消投标资格。学校要成立基建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基建、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和负责人参加。基建工作归口基建部门统一管理,严禁学校其他人插手工程项目。进一步约束分管领导的个人自由裁量权,防止少数人说了算。
6.规范招生行为。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普通高校招生政策的规定,进一步完善招生信息“六公开”制度和收费公示制度,增加招生、收费工作透明度。进一步加强高校自主招生、体育艺术类和研究生等招生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在信息公布、评分依据、加分条件和人员录取名单等方面,都要向社会公开公示,防止暗箱操作,确保公正公平。
7.规范科研经费和产业管理制度。按照严格、规范的管理要求,制定科研经费使用和监管的具体办法,明确管理职责、支出范围和违规责任等,防止产生虚报、冒领、套取、随意开支等问题。所有科研经费均为学校收入,必须由高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进一步理顺产业管理体制,根据教育部关于推进高校产业规范化建设的要求,研究制定高校产业管理规定,学校领导除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在学校设立的高校资产管理公司兼职外,一律不得在校内外其他的经济实体中兼职。加强对高校产业活动和投资行为的监管,全面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
8.制定学术腐败处理办法。针对学术工作中存在的不良现象和行为,建立和完善学术规范,形成有效的学术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努力使广大教师、教育工作者和学生成为良好学术风气的维护者、严谨治学的力行者、优良学术道德的传承者。对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影响恶劣的,要及时作出处理;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四、加强监督制约,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1.提高监督质量。加强对领导班子和中层以上领导干部的监督,重点监督民主集中制及领导班子议事规则落实情况。充分发挥民主生活会的监督作用,每年一次的民主生活会要将反腐倡廉作为重要内容,不断提高领导班子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要针对廉洁自律方面的问题,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加强对高校重点岗位、重点人员、重大事项的事前、事中、事后的全程监督,切实增强监督的有效性。
2.拓宽群众监督渠道。以实施“阳光工程”为抓手,不断深化党务、校务公开。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行政负责主抓、纪检监督检查、职能部门具体承办、教职员工广泛参与的校务公开领导体制和机制。财务收支情况、工程建设项目进展和投入情况、物资采购情况、招生计划和收费项目等事项,必须在本校局域网、公告栏内公开。进一步规范公开程序、创新公开载体、增强公开时效性。完善教育电子实时监督系统,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重视高校党代会、教代会、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民主党派的监督,实施全方位、立体式监督。
3.强化纪检(监察)、审计监督。纪检(监察)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解决监督过程中程序不明、方法不当等问题,进一步完善高等院校监督体系。充分发挥审计工作的监督作用,完善学校内部审计和委托外部中介机构审计相结合的方法,提高对学校财务收支、大额度资金使用、领导干部离任等审计工作的质量,切实做好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积极推行高校年度经费预决算的审计,进一步完善学校内控制度。
五、加大惩治力度,发挥查办案件的综合功能
1.重视群众信访举报工作。畅通民意反映渠道,提倡和鼓励实名举报,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线索清楚的举报,要认真进行调查核实,加强信访督办工作,使高校腐败问题能够及早发现并提出预警,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2.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以查办发生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中滥用权力、谋取非法私利的违法违纪案件为重点,严肃查外违反“六不规定”的案件,严肃查处失职渎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以及发生在物资采购、基建工作、经费管理、干部人事等工作中的违法违纪案件。加强纪检监察与审计、公安、检察等执纪执法机关的沟通协作,积极预防和坚决惩治教育系统职务犯罪。
3.发挥查办案件治本功能。认真做好查办案件的后续文章,通过一案一总结、一案两报告等措施,剖析案情,找准发案原因,提高案件调查报告和案件剖析报告质量。针对案件中暴露出来的问题,举一反三,从体制机制上完善相应措施。及时通报典型案件和影响面广的案件。
六、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新形势下反腐倡案建设
1.建立健全反腐倡廉建设领导体制。省委教育工委和相关主管部门要按照反腐倡廉建设的总体要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加强对高校反腐倡廉建设的领导。各高校党委是反腐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切实担负起全面领导高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政治责任,把反腐倡廉建设列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高校党委每年专题研究反腐倡廉工作不少于两次,遇到特殊情况,适时研究部署;及时听取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工作情况汇报,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高校行政领导班子要把反腐倡廉要求和行政工作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2.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按照省委《实施办法》的要求,采取任务分解、明确责任、分工负责、逐级落实的办法,把反腐倡廉任务分解到各级领导、有关部门和每个责任人。制定党风廉政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党风廉政建设巡查制度,完善党风廉政责任制的相关配套制度。严格党风廉政责任追究,对案件频发的高校要追究领导责任。严格落实党政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规范高校领导干部廉洁从教行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提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质量,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
3.加强纪检(监察)队伍建设。以提高纪检(监察)干部职业操守为要求,加强业务培训,提高纪检(监察)干部依法办案、文明执纪的能力。严格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要求做好案件初核、调查、审理和移送工作。高校纪检(监察)干部要处理好监管和在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的关系,处理好监督、配合、协调的关系。不断加强高校纪检(监察)队伍建设,按本科院校4?6人、专科院校2?4人配齐配强纪检(监察)干部。以集中培训为手段,进一步增强高校纪检(监察)干部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处理问题的能力,建立相应的高校纪检(监察)干部人才库,把高校反腐倡廉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