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党纪法规
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细则
发布日期:2013-03-05 阅读:

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

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细则

日期:2008-10-30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以下简称《工作规划》)和《浙江省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扎实推进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确保委厅机关为民、务实、清廉、高效,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一、总体思路
       
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深化改革、创新制度,突出重点、统筹推进,立足实际、注重实效,进一步建立健全拒腐防变教育长效机制、反腐倡廉制度体系、权力运行监控机制、违纪违法案件惩处机制和反腐倡廉工作组织保障机制,力争到2012年,在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基本建立起具有教育特色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二、加强宣传教育,形成拒腐防变教育长效机制
        (
)认真开展党风党纪教育活动
       
把党风廉政宣传教育纳入委厅党建和思想教育工作的总体安排,融入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之中。积极开展以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和群众工作纪律为重点的党风党纪专题教育。把廉政勤政和艰苦奋斗教育与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和法制教育结合起来,教育和引导广大党员坚持党性原则,模范遵守党纪国法,继承优良传统,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不断增强宗旨意识、忧患意识和反腐倡廉意识。
        (
)深化领导干部反腐倡廉教育
       
强化理想信念和廉洁从政教育。教育和引导领导干部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根据省委将要出台的《加强对领导干部反腐倡廉教育的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在领导干部中开展以树立马克思主义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为根本要求,以艰苦奋斗、廉洁奉公为主题的理想信念和从政道德教育。将反腐倡廉教育纳入教育系统领导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和教学内容。建立工委领导定期上党课制度。实行教育纪工委书记、副书记与委厅新任处级领导干部的廉政谈话制度,对当年委厅任命的处级领导干部及时进行廉政谈话。及时发现和树立勤廉兼优的先进典型,进行示范教育;通过剖析发生在身边的典型案例、组织党员干部旁听法院对违法犯罪党员干部的公开审理、由服刑人员现身说法、参观警示教育基地等,进行警示教育,进一步健全反腐倡廉教育机制。
       
进一步完善工委、直属单位理论学习中心组和委厅机关、直属单位党支部(总支、党委)理论学习制度和处室负责人例会制度,把学习反腐倡廉理论和传达学习上级有关反腐倡廉文件、会议精神作重要学习内容。
        (
)完善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机制
       
委厅机关党委会同宣传教育处、干部处、省教育纪工委把反腐倡廉宣传教育纳入年度工作计划,作出具体部署,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宣传合力。
加大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力度,深入宣传反腐倡廉理论、方针政策、成果经验,宣传教育系统勤廉兼优的先进典型。教育信息报、省教育厅门户网站等媒体,要通过开设专栏或专题等形式,广泛开展反腐倡廉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
)深入推进校园廉政文化建设
       
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关于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的意见》和省教育厅《关于在大中小学开展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的意见》,积极推进廉政文化进校园,把廉洁教育纳入省通用地方课程《人、自然、社会》,指导各地创建一批廉洁教育基地,丰富青少年思想道德实践活动。要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题,积极开展廉政文化进机关活动。
       
三、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
        (
)健全反腐倡廉制度
       
完善委厅班子党风廉政建设分析会制度,委厅班子每年年初、年中都要对教育系统反腐倡廉形势作专题分析,及时发现问题,认真研究对策。实行高校党风廉政建设巡查制度,工委每年至少对2所省属高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履行“一岗双责”、开展反腐倡廉工作等情况进行检查,查找问题,督促整改。督促认真落实《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教计[2008]78号)要求,实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高校基建部门负责人5年一轮岗、高校领导和基建管理人员直系亲属回避等制度,规范高校基本建设工作。制定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推动高校规范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建立健全高校产业规范化建设、物资(设备)、图书教材采购、高校后勤管理的制度,促进高校加强管理,规范运作。完善规范高校学生奖助学金发放的有关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
        (
)加强党内民主和党内监督制度建设
       
完善委厅机关党代会制度,保障党员权利,维护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健全党内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完善党员民主评议、民主测评党员领导干部制度;健全党内情况通报、情况反映制度,有序推进党务公开,增强党组织工作透明度。健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制度,确保民主生活会质量。
        (
)完善决策机制
       
认真落实工委会、厅长办公会议、处务会议等议事规则,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制度,坚持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集体研究制度。对涉及教育事业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要充分酝酿、广泛征询意见;建立决策咨询制度,对教育发展规划,示范性学校、示范性专业认定,学位授予权单位以及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申报与审核等专业性较强的重大事项,进行专家咨询和论证。严格执行省教育厅《高校教学、科研、师资队伍建设类项目评审办法(暂行)》,规范各类评审行为。建立社情民意反映制度,对涉及群众利益的教育收费、招生改革等重大事项,实行社会公示和社会听证制度。逐步建立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健全纠错改正机制。        
       (
)建立健全党员干部廉洁从政行为规范
       
认真贯彻《廉政准则》,落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中层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完善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完善委厅机关处级干部廉政档案,加强监督管理。委厅领导带头执行《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六不”规定》(浙教工委[2007]2号),不收受下属学校(单位)赠送的礼金、礼卡和有价证券,不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违规干预和插手行政审批、工程招投标、大宗物资设备采购等事项,不利用职权和工作上的影响违规干预招生录取、职称评聘、评优评先、科研项目评审等事项,不违规在下属学校(单位)和个人组织编写的教材、图书及其他公开出版物上冠名,不参加厅统一安排之外的本省学校举办的各类庆典活动,不为下属学校(单位)题词。把“六不”规定作为廉政准则,要求委厅机关、直属单位全体党员干部努力做到。认真落实下列规定:(1)委厅机关处室一律不得以处室名义开展创收活动,更不得私设小金库;(2)编写教材等事宜必须在严格依规的条件下,由厅里统一组织;(3)事业单位主要领导原则上不得在下属中介机构、公司兼任职务,其他领导兼职须报厅领导批准,并不得领取报酬;(4)厅机关所有人员在工作职责之外一律不得介入下属学校(单位)的基本建设、物资采购等经营活动;(5)直属单位要严格按财经纪律从事相关财务管理和经营性活动,不得从事涉及商业贿赂的经营活动。继续治理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收受干股、在住房上以权谋私等问题。完善礼品登记上交制度。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规定。规范领导干部兼职以及离职和退休后从业行为。 
       (
)落实违纪违法行为惩处制度
       
认真贯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认真落实党员领导干部问责、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有关规定,及时发现和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每年年初对委厅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进行分解,明确班子每位成员和各处室、直属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领导班子和成员要通过党风廉政建设分析会、年度述职述廉进行对照检查,查找不足,落实整改。委厅各处室、直属单位每年须以书面形式报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并根据《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和责任追究办法》进行考核和责任追究。把责任制考核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四、强化监督制约,规范权力运行
        (
)加强对高校、委厅机关、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特别是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监督
       
加强对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的监督。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维护中央权威和党的集中统一,始终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确保党的十七大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的全面贯彻落实,确保省委、教育部党组和省委教育工委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
加强对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围绕省委、省政府和教育部有关教育的重大政策和改革措施,围绕促进教育
科学和谐发展,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和纠正违背科学发展观的行为。
        
加强对高校党风廉政建设的巡查工作。根据《省属高校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巡查实施方案》(浙教工委办[2008]20号),分期、分批对省属高校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健全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特别是“三重一大”制度、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反对和防止个人专断,防止“一手硬、一手软”的现象发生。积极配合省委巡视组对省属高校开展巡视工作,督促被巡视高校落实整改措施。
       
发挥教育纪工委监督职能。支持教育纪工委按照《党章》赋予的职责和省纪委授予的职能,通过参加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等形式,加强对委厅班子、省属高校、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促使权力正确行使。
        (
)发挥各监督主体的作用
       
加强和改进党内监督。严格执行《党章》,认真贯彻《党内监督条例》和《浙江省党内监督十项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切实改进民主生活会的方式方法,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原则性,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加强班子成员之间的相互监督。坚持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接受党员群众的监督。加强工委和省教育纪工委对省属高校党委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加强省教育纪工委、委厅机关党委对直属单位党委(总支、支部)及其成员的监督。完善和落实高校党建工作考核评价制度,促进高校加强党建工作。完善和落实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诫勉谈话、函询、教育纪工委书记同省属高校、厅直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谈话等制度。教育纪工委及其工作人员要自觉接受党组织、党员和群众的监督。
       
发挥监察、审计专门监督作用。支持省监察厅驻省教育厅监察专员办公室履行《行政监察法》赋予的职责,积极开展廉政监察、执法监察、效能监察。加强对厅机关处室及工作人员的监督,规范行政权力,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率。完善电子监察系统,自觉接受省政府监督部门的监督。加大执法监察工作力度,驻厅监察专员办参与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命题、阅卷、录取全过程监督;开展对厅机关、直属单位基建工程、物资(设备)采购、教育厅部门集中采购、高校、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评优推先、高校学生奖助学金发放等环节的监督,切实维护教育公正、公平。
       
支持厅审计室履行《审计法》赋予的职能,进一步加强教育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教育审计体系,切实加强教育经费内部控制管理。督促高校充实审计队伍,提高审计质量。认真贯彻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工作的意见》,积极推进高等学校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提高预算管理水平和决算编制质量。督促高校加强科研经费审计监督,规范高校专项经费管理。加大对义务教育经费、职业教育经费等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审计监督。深化对厅直属单位“一把手”的经济责任审计。及时通报审计结果,跟踪落实审计报告提出的有关问题的整改。对审计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要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自觉接受群众和广大师生监督。认真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完善《浙江省教育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与指南》,规范公开的形式、内容和程序,深化政务公开工作。通过设立民情热线电话、厅长信箱、电子邮箱、投诉电话等形式,畅通群众和师生诉求渠道,健全信访举报工作机制。通过深入开展民主恳谈和民主听证活动,深化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和收费公示制度,强化社会和群众监督;聘请新一轮行风监督员,发挥其有效监督作用。自觉接受工会、团委、妇委会等群团组织的监督。
       
依法接受人大和政协监督。采取多种形式经常听取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和有关专家学者对教育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不断改进教育行政工作。
       
五、深化作风建设,密切与师生、群众的联系
       (
)改进领导干部和机关作风
      
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关于建立健全作风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加强委厅机关和直属单位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生活作风建设。完善工委领导联系高校制度和厅领导联系设区市教育局制度。落实重点课题调研制度,针对热点难点问题,通过蹲点调研、专题调研等形式,深入基层、走进师生,察民情、听心声、问冷暖,着力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为基层群众和师生解难题、办实事。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切实解决领导干部在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以优良的党风促政风带行风,着力营造风清气正的教育发展环境。
       
加强委厅机关作风建设,坚决制止奢侈浪费现象。完善和落实效能建设各项制度,不断提高机关工作效率,改进服务质量,简化会议文件,规范行政行为。要认真执行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和装修、设备配备标准,狠刹攀比之风。完善公务接待办法,规范公务接待行为,加强公务用车管理。认真落实《浙江省教育厅机关及直属单位干部因公临时出国(境)访问规定》,规范因公出国()行为;加强因私出国境管理。
       (
) 深入开展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
        
督促各地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加快推进基础教育均衡发展,从源头上解决义务教育阶段择校问题。全面清理和规范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加大教育收费政策的宣传力度,完善教育收费实时监督系统,建立约束机制。认真执行《教育乱收费责任追究办法》,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乱收费行为。深入开展创建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县(市、区)活动,建立防治教育乱收费的长效机制。
       
六、坚持改革创新,进一步完善反腐倡廉体制机制
       (
)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
       
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严格干部任用条件,规范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程序。规范干部任用提名制度。坚持和完善民主推荐、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等制度,建立好的用人机制,真正把公众公认、德才兼备的同志选拔到领导岗位。建立和完善干部选拔任用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委厅机关、直属单位处级领导干部考核评价办法,实行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加强工作实绩的考核评价。完善和落实委厅机关、直属单位处级干部轮岗交流制度。建立干部能上能下机制,完善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
       (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深入贯彻《行政许可法》,进一步削减行政许可项目,继续清理和规范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完善《浙江省教育行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规则》,建立网上审批系统。
       (
)深化财务管理体制改革
       
完善省属高校财务管理制度,建立省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经常性财政拨款绩效评价制度,加强预算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探索建立总会计师制度,加强对省属高校财务运行情况的有效监督。严格控制高校基本建设规模,减少银行贷款,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完善厅机关预算编制与执行制度。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防止私设“小金库”。规范收入分配秩序,严格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建立分配方案备案制度,规范厅直属事业单位收入分配行为。建立健全厅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管制度。
       (
)创新体制机制
       
推动全省教育系统建立健全规范单位内部管理的体制机制,规范社会办学行为的体制机制,以及各类教育发展的评价机制,从体制机制上防止消极腐败行为和各类损害群众利益问题的发生,保证和推动教育科学和谐发展。
       
七、坚决惩治腐败,维护党纪国法严肃性
       (
)坚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
      
支持各级教育纪检监察部门以查办发生在委厅机关和领导干部中的案件为重点,严厉查办官商勾结、权钱交易、权色交易和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严肃查办基建领域规避招标、虚假招投标的案件;严肃查处截留、挪用、虚假冒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案件;严肃查处招生考试中徇私舞弊尤其是群体性舞弊案件;严肃查处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等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案件;严肃查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和违反财经纪律的案件;严肃查处失职渎职案件,严格责任追究。
       (
)深入治理商业贿赂
       
推动全省教育系统深入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综合运用各种手段,严肃查处发生在工程建设、物资(设备)采购、图书教材采购、后勤管理、项目评审等方面的商业贿赂案件。建立和完善教育系统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制度。建立健全教育系统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
)提高执纪办案水平
      
支持各级教育纪检监察部门严格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切实规范办案程序。建立案件管理和监督的有关制度,保障举报人和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切实保障违纪党员、行政监察对象的申诉权利。健全举报人和证人保护制度。对诬告陷害的要严肃查处。为受到错告、诬告的同志澄清是非。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在惩治腐败中的积极作用,切实畅通举报渠道,鼓励和支持实名举报,努力提高实名举报及时调查和结果反馈率。研究办案工作规律,提高反腐败工作的科技含量。加强案件信息管理。宽严相济,正确把握政策和策略,综合运用法律、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等手段,增强办案的综合效果。加强对教育纪检监察干部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执纪执法水平。
       (
)重视和发挥查办案件在治本方面的作用
研究违纪违法案件的特点、规律,提出防治对策措施。建立对典型案件的“一案两报告”制度,形成案件调查报告和案件剖析报告。以查促教,发挥查办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以查促管,强化对党员干部的监督管理;以查促建,找准体制机制制度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进一步完善制度。加强与检察、审判机关联系与协作,发挥杭州三个高教园区预防职务犯罪网络作用,共同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八、切实加强对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领导
       (
)落实机构
       
完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工委领导班子作为委厅反腐倡廉建设的责任主体,切实担负起领导惩防体系建设的政治责任。把委厅惩防体系建设列入委厅班子的重要议事日程。委厅成立由工委书记、厅长任组长、教育纪工委书记任副组长,教育纪工委、委厅干部处、办公室、政策法规处、组织处、计财处、审计室、省教育装备和勤工俭学管理中心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定期听取汇报,研究重要事项,布置工作任务。并在教育纪工委设立由教育纪工委、委厅办公室、机关党委有关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联系、指导和协调惩防体系建设工作。
       (
)明确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