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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省教育厅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和责任追究办法
发布日期:2013-03-05 阅读:

中共浙江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省教育厅

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和责任追究办法

日期:2012-06-01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省部属高校和委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推动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省委、省政府、省纪委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部属高校、委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由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统一领导,纪工委、干部处、监察专员办、机关党委、组织处、人事处等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考核的主要内容是:
        1
、履行并指导下级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领导责任情况及对所属部门和干部实行责任追究的情况;
        2
、领导干部本人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和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
        3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目标任务和反腐败工作各项任务的情况;
        4
、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认为需要考核的其它情况。
        
第四条 省部属高校和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应将当年本单位、本部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于次年二月底之前报告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
         
第五条 考核方式分为综合考核和专门考核。
        
第六条 综合考核是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经常性考核。综合考核由省委教育工委干部处负责组织实施,可视情况商纪工委、机关党委、组织处等处室派人参加。主要结合执行党政“一把手”年度总结报告制度,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定期考核。了解考核对象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特别是贯彻党和国家党风廉政法规,廉洁自律,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加强教育、严格要求的情况,以及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原则和程序选拔任用干部,纠正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情况。
       
干部处应将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作为对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考核对象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的重要情况,应形成专题材料,向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报告,同时抄省教育纪工委。
       
第七条 专门考核由省教育纪工委、省教育厅监察专员办负责组织实施,可商有关处室派人参加。省教育纪工委每年应对部分省部属高校、厅直属单位进行专门考核,全面检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专门考核按照以下方式进行:
       1
、听取被考核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汇报;
       2
、列席领导班子会议及其它有关会议,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
       3
、直接向领导班子成员了解情况;
       4
、采取召开座谈会或其它方式广泛了解情况,在一定范围内采取无记名方式进行民主测评;
       5
、查阅有关会议记录和材料。
       
专门考核工作结束后,由省教育纪工委、省教育厅监察专员办向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写出专题报告,同时抄干部处。
       
第八条 省教育纪工委、省教育厅监察专员办把省委教育工委管理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综合考核和专门考核的结果,归入干部廉政档案。对落实好的领导班子和领导根部建议省委教育工委或有关部门予以表扬;对落实不力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提出批评和处理建议。
       
第九条 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条 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责任追究方式分为: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
       
对领导班子的组织处理种类包括:口头批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组织调整等。对领导干部的组织处理种类包括:诫勉、调离领导岗位、免职、责令辞职、降职等。
       
党纪政纪处分方式按党章和有关条例、规定执行。
      
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第十一条 领导班子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除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组织处理外,对领导班子成员要依照其在班子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除按《规定》第十二条所列情形给予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单独给予组织处理或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同时给以组织处理:
        1
、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严重不负责任,经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的;
        2
、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群众反映强烈,已不适宜担任领导职务的;
        3
、需要追究纪律责任,但情况比较复杂,一时难以取证的。
       
第十三条 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进行责任追究的程序依照中共浙江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纪工委、省教育厅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行之日起实施。